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芜湖市农产品流通行业协会章程
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本协会全称为“芜湖市农产品流通行业协会”(英文译名为:Wuhu City Agricultural Product Circul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(缩写:WAPCIA)。

第二条  本协会是以芜湖市农贸市场、农产品批发市场、农产品经营单位、农产品信息服务单位、从事农产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及研究人员为主,以及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、地方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 本协会的宗旨:在严格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,加强行业自律,服务社会、服务企业、服务消费者,促进芜湖农产品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。

第四条  本协会接受芜湖市商务局和芜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芜湖市。

第六条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芜湖市弋江区利民东路(芜湖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)。邮政编码241000。
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

(一)组织会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、法令、法规,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。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而承办有关事宜。

(二)协助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有关农产品流通行业的课题调研,分析存在的问题,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,为政府加强农产品流通行业管理建言献策。

(三)发挥自我教育优良传统,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教育和引导会员,提倡爱国、敬业、守法,提高会员素质、提高企业和行业信誉,培养行业管理队伍。

(四)出版会刊,汇编有关手册为会员提供有益科技信息、政策咨询、管理咨询等。

(五)及时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,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对涉及会员单位的重大事件,及时向有关部门协调,帮助解决。

(六)组织会员开展有关培训,开展信息、技术、经营管理经济交流,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。

(七)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学习,参加有关地方组织的对外交流,参加国内外产品展览、展销活动,拓展会员经营渠道,促进会员企业经济效益。

(八)开展会员之间联谊活动,协调关系,团结、友爱、增进共识、相互协助,增加凝聚力。

(九)办好协会的经济实体,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。

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:加强政策法规学习,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组织业务培训与学习等。


第三章  会员

第八条 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,属于单位会员。

第九条 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意愿;

(三)在本团体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(四)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。

第十条  会员的入会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,并力所能及地帮助其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;

(五)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、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,积极支持与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三条  会费缴纳的标准:

(一)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;

(二)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;

(三)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500元;

(四) 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;

(五) 会员单位每年500元。

第十四条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五条  会员如不遵守章程,本会将提出批评、教育;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六条 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;

(三)会员除名;
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五)制定会费标准;

(六)决定终止事宜;
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 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二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五)决定本协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纪要。有1/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。

第二十四条  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、第一、二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五条 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六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行业协会设立监事2名,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常务理事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举制,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产生。会长不兼任秘书长。

第三十条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任期五年。连任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本协会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三十三条 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行业协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
(二)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

(三)监督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四)每年对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;

(五)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六)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。当本协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,应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。

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。
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五条  本协会经费来源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以及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工作的收入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捐赠、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、资助人或单位、监事的查询,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。

第三十七条 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、侵占、挪用本会财产的,应当退还,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三十八条  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九条 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条 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。

第四十一条 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之前,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二条 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: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、研讨会,展览会,举办对外交流,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,开展业内评比、达标、表彰活动,接受社会捐款等,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五条 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六条  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七条 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九条  本协会在终止前,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条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一条 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五十二条  本章程经  2012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三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
第五十四条 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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